在今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王法亮等30位代表、刘绍英等30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认为,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滞后性日渐凸显,工薪所得纳税的起征点仍需提高,个人所得税法的六次修改忽视了工薪所得纳税人之外的其他劳动者,缺少反避税等国际税收内容,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11月19日《法制日报》)。 目前,中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11个项目分别征税。在这11类中,工资薪金税率为3%-45%,其他10类最高税率一般为20%。同时,“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也在客观上弱化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我国,中低收入家庭是缴纳个税的主体。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人中,超过2/3来源于中低收入家庭。而在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全部个税总额的60%以上。对此,著名财税学家高培勇一针见血地指出:“个税已沦为工薪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贫富倒挂”的尴尬,使不少纳税人有了“劫贫济富”“抽肥补瘦”的不公平感。“从国际税收竞争的现实出发,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应大幅下降。”一如社科院所建议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应大幅下降,并相应下调其他档次的税率。同时,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即起征点)的设定要充分考虑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并随物价上涨而相应上调。当然,简单的上调个税起征点是不够的,个税改革不应纠结于起征点的高低,而应尽快建立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计征的现代综合所得税制度,并明确清晰的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 个人所得税改革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早已提出,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是非常明确的改革方向,这个需求也是现实的需求。纵观不少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都比较低,一些国家基础起征点折算成人民币只有350元,普通的劳动者都可以自豪地说自己是纳税人。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分类所得税制,大多实行综合与个人分类所得结合的混合税制。在税收抵扣项目的设计上,一些国家除了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了专门的税收抵免项目之外,还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赡养人口的实际情况,允许纳税人就其赡养人口的多少和实际负担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如果个税改革真要有实质性改进,不是调高免征额,而是在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基础上,改分类计征模式为综合计征的模式,这样相对而言会公平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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