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原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罗亚平死刑。法院查明,罗亚平在任职抚顺市国土资源局原顺城分局局长期间,利用掌管征地款、动迁补偿款等机会,贪污受贿3000余万元,另有折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沈阳晚报》12月21日)
公务员职务犯罪目前已经少有判死刑的了,在即将过去的这一年,被司法处置的省部级别的官员十多位,没有一例死刑。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贪污受贿没有罗亚平多,他们一般都比罗亚平多;也不是手法没有罗亚平“恶劣”,贪污受贿的恶劣程度不好评价。我很不专业,我简单化地认为,大致涉案数额越多就越恶劣,官越大就越恶劣。因为官越大,平时冠冕堂皇的大话就说得越多,而一边说大话一边侵占公众的根本利益,就越像一个骗子,因此就更恶劣。倒是官小的,例如罗亚平女士(科级),来得比较直接,平时说的话比较实在。
那么,罗亚平女士为什么被判死刑呢?我国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标准”是什么呢?有两个标准。一是刑法标准,即十万元以上,可以处死刑。但这个标准,已经被现实抛弃,早就不可能这样量刑了。于是就有第二个标准,即“现实标准”。现实标准是飘移的。它又必须要确定两个指标,一是官员级别,像罗亚平这样的基层公务员,千万元以上是可以杀头的;而同样的贪污数额,放到相当级别身上,在近年来,一般是不会被判死刑的。当然,这就等于无法可依。那么,司法也就可能在等待上级官员的旨意。结果可能就是,哪一级贪官,就是哪一级的政治,由各地自己摆平。
中国有杀贪官的传统。中国百姓会为杀贪官叫好。几十年前,杀贪几万元的贪官,叫好。十多年前,杀贪几十万元的贪官,叫好。几年前,杀贪几百万元的贪官,叫好。现在,杀贪几千万元的贪官,叫好。当然,如前所述,现在贪几亿元的贪官,一般官比较大,反而不容易杀,也就没有叫好的机会。这次罗亚平一审被判死刑,网络上除了叫好,也是抱怨为什么只杀这么小的贪官。这是近年反贪舆论的变化。
但是,要知道杀贪官跟反腐败不是一回事。杀贪官不会遏止腐败,杀更大的贪官也不会遏止更大的腐败。此前,有过一段时间杀贪官的级别比较高,人大副委员长,副省长都杀了。结果当时也没有遏止住腐败,否则,今天的反腐形势也就不会仍如此严峻。中国漫长的历史上也证明了,严厉杀贪并不能带来清明廉洁。此外,杀贪官可能使腐败线索灭失。而这可能正是体制内也有些人说贪官“可杀”的原因。因此,有人断言,罗亚平女士多半上诉无效,因为她在那么小的地方,案子一定集中地牵连到许多人。即便这些人不是个个有背景,仅仅为了保一方平安,也需要杀了罗亚平。这就是说,杀贪官可能不是反腐败,还可能有助于继续腐败。
目前的媒体习惯于做官方反腐败的二传手,一旦一个贪官被杀掉,就欢呼着把他描绘成该杀的样子。例如媒体上的罗亚平,你简直就不知道这样一个妖魔鬼怪,在官场是如何混的。她被称为“土地奶奶”,仿佛那一方土地就是她的。但这事实上可能吗?如果她的领导前天不喜欢她,她昨天还是“土地奶奶”吗?既然她被任命的时候,公众没有发言权,她被排除的时候,不也是她的领导的事吗?反腐败就是这样一种官僚系统内的排除机制。当谁要被排除,先服从系统内部的标准处理,其次才丢给司法。而如前所述,司法也没有确定的标准。那么,为什么它排除一个,就值得跟着欢呼一次,而不是反思一次呢?尤其是,当这种排除残酷到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时候?
以上是从当前的体制弊端和反腐败的现实需要角度,不赞成贪官一概适用死刑。如果罗亚平被终审判处死刑,只不过是多了一个悲剧,与反腐败的胜利无关。对于一个具体的腐败官员,清理了他的烂摊子,把他关起来,事情就完了,剩下的事是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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