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案被宣判:法律保障是最有效途径
www.fjnet.cn?2010-01-08 15:04? 贺菊花?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在公共管理中权利永远是第一性的,权力应该是服务并服从于权利的,因此,我们在逻辑上赞同公共管理者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采集和管理。但是,一味地以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公共利益的名义进入个人私生活领域,则是违背法治精神的。
公民个人作为被管理者和社会消费者,在进行储蓄、看病、上保险、买车、购房、或办理形式各样的会员卡、优惠卡时,往往会被要求填写详尽的个人信息,而这些掌握了大量信息的单位,由于缺乏刚性的监督机制和制裁措施,在信息管理和保护力度上明显不够,一些商业机构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置行业规范及单方承诺于不顾,甚至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恶意泄露或者非法出售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利。
事实上,我国许多法律都涉及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如《宪法》中有关公民人格尊严、通讯秘密的规定;诉讼法有关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护照法》、《身份证法》更是直接规定了有关护照与身份证信息的保密要求。但我们的个人信息又因何被泄露、盗用的呢?思及此,我们发现问题的根源仍在于国家、单位、个人对个人权利缺乏观念上和制度上保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公民的信息安全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是国家机关和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
个人信息被出卖,皆因各方经济利益使然。斩断灰色利益链,立法保护必不可少,相关运营商应加强自我管理,用户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法律上讲,侵犯个人信息资料安全及隐私、滥发垃圾短信,这是一种典型的民事侵权。但长期以来,由于这种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一般不大,在相关法律缺失、监管不力的情形下,消费者维权不易,甚至有些得不偿失,结果还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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